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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之前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yī)療保障局視頻會議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會保險費和第一批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tǒng)一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
將社保劃歸到稅務機關,這固然提升了社保費的征收管理效率,但也給了欠保企業(yè)狠狠一擊。相比企業(yè)擔心將來社保費用的大量增加,更讓企業(yè)擔憂的是過去欠下的社保費用能否會被追繳?
針對很多企業(yè)擔心的問題,現在可以更加明確的告訴大家,2019年前社保不追繳!但是2019年1月1號后按實際情況繳納社保。
人社部的發(fā)文兩個重點內容:
1. 以前沒有繳納社保的,不追繳!
2. 今后還有不繳納社保的,重罰!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切實做好穩(wěn)定社保費征收工作的緊急通知
主要內容:
一、充分認識穩(wěn)定社保費征收工作的重要意義。
二、嚴格執(zhí)行現行各項社保費征收政策。
黨中央做出的將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tǒng)一征收的決定,只是征收主體的變更,并未調整現行社保費征收政策。當前,我部正根據國務院要求,會同相關部門抓緊開展測算分析,提出適當降低單位社保繳費比例、確??傮w上不增加企業(yè)繳費負擔的具體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機構改革到位前,各地現行的社保繳費基數、費率等相關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變。
三、嚴禁自行組織對企業(yè)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
目前,仍承擔社保費征繳和清欠職能職責的地區(qū),要穩(wěn)妥處理好歷史欠費問題,嚴禁自行對企業(yè)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已經開展集中清繳的,要立即糾正,并妥善做好后續(xù)工作。
四、積極做好征收體制改革相關準備工作。
五、加強督促檢查,確保黨中央國務院要求落實到位。
近期,一則“現在深圳排隊注銷公司,報紙版面都不夠用了 ”的話題引發(fā)熱議。不少人以此為據,感嘆當前中小企業(yè)之艱難。
事實上,這個有點夸張了,被普遍轉發(fā)的上述圖片應為深圳商報廣告版面,刊登各類公告、遺失聲明、啟示等。版面上的確以清算公告居多,但一直如此,并非新情況。
但是,最近公司注銷增多確實是不爭的事實。自從2014年掀起創(chuàng)業(yè)熱以來,很多年青人都想自己做老板,注冊了公司,有的還注冊了好幾家公司?,F在開始發(fā)愁了,公司是成立了,沒有業(yè)務,每年零申報,還要交社保,怎么辦?
2019年社保全面征繳后,如果你不正常經營公司,而只想擁有公司,擁有他的成本就高了
1.每年1000-4000的會計代理費,必不可少
2.社保費。按最低基數,每年支出得12000+,這還是一人公司,公司有幾人就得翻幾倍
因此要注銷公司
不想白白每年支付10000多塊,你就得注銷公司。2019年以前注銷,可以不追繳社保,可以省一把筆錢。2019年1月1日起,必須補齊社保才能注銷公司,到時公司注銷成本會大幅增加,工商局同時也在清理《僵尸企業(yè)》!沒有經營的公司,盡早辦理注銷或轉讓為妥。別等到政策收緊想轉讓都轉讓不了才后悔莫及!
企業(yè)2019年前注銷可以不追繳社保,那么是不是可以通過注銷來逃稅呢?當然不可以。
就在前段時間,有企業(yè)主試圖通過注銷稅務登記的辦法逃脫“黑歷史”,結果被機智的稅局一眼識破——
從這份《稅務質疑通知書》上可以看到,企業(yè)在8月6日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和社會保險繳費登記,結果火眼金睛的稅務局表示——
且慢!你單位的個稅申報信息與社保費申報信息不一致哦!請核實你單位從開業(yè)至今,是否按規(guī)定完成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否按時足額自行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翻譯過來就是——想跑?沒門兒!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3.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4.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
5.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6.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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